核心提示
多年來,李某多占鄰居張某兩條半地壟,張某發(fā)現后起爭執(zhí),李某仍播種。法官工作站聯動司法所、村委會實測定界。張某要鏟玉米索賠,法官援引民法典勸解,李某道歉,張某撤訴。此為“無訟示范村”踐行“楓橋經驗”,法治護鄉(xiāng)情的縮影。

辦案人:王英男
職務:盤山縣人民法院高升人民法庭庭長
高升鎮(zhèn)七棵村的李某和張某原本是和睦的鄰居,兩家承包地東西相鄰。多年來,李某一直耕種玉米,經年耕種導致雙方地界發(fā)生一定程度改變,李某逐年多占了部分張某的地壟,而張某因常年未耕種并未察覺。今年春耕時節(jié),張某發(fā)現耕地被占后,兩家因兩條半地壟引發(fā)激烈爭執(zhí)。即便村委會介入勸阻調解,李某仍堅持像往年一樣種上玉米,矛盾進一步升級。從法律層面看,李某的行為已侵犯張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規(guī)定,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,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(fā)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,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。張某作為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,對其承包地享有占有、使用和收益的權利,李某未經同意占用土地的行為,違反了物權法保護的相關規(guī)定。
我庭在該村設有法官工作站,村委會通過該工作站反映了此次地界糾紛。為精準化解矛盾,我們聯合司法所、村委會前往兩家爭執(zhí)的玉米田間,在雙方共同見證下開展實地測量,同時對照土地臺賬梳理歷史使用情況。經核查,雙方最終認可了各自承包地的四至范圍與實際面積,明確了土地權屬界限。村委會依據重新丈量的數據在原土地臺賬上附圖標記邊界,雙方簽字確認,承諾不再因耕地邊界起爭執(zhí)。
想到自家耕地被占用多年,張某情緒十分激動,當場要求李某按確定邊界鏟除玉米并賠償損失。從法律救濟角度而言,張某的訴求具有合理性,李某的占用行為確實給張某造成了潛在收益損失,張某有權主張侵權損害賠償。
我并未簡單支持一方訴求,而是結合實際情況耐心勸解:眼下玉米長勢喜人,若強行鏟除將造成不必要的財產浪費,不符合經濟效益原則。同時援引民法典“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、方便生活、團結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則,正確處理相鄰關系”的規(guī)定,引導雙方兼顧法律權益與鄰里情誼。在我們幾方共同開導下,兩家多年的鄰里情誼被重新喚醒,李某就占用土地的行為真誠道歉,張某也主動放棄了鏟除玉米的訴求,雙方達成和解。
